患者殴打护士致伤,故意伤害罪应该如何认定

导读 【#患者殴打护士致伤,故意伤害罪应该如何认定#】1、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经常离不开医院和医生,医生与病人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目前来...
【#患者殴打护士致伤,故意伤害罪应该如何认定#】

1、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经常离不开医院和医生,医生与病人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目前来说,我们国家的医患关系是十分紧张的。那么, 患者殴打护士致伤,故意伤害罪应该如何认定 ?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

2、6月29日晚,四川省泌尿外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打伤医护人员的伤医事件,致使值班护士小杨左面部、颞(niè)部、眼部受伤。医生诊断为脑震荡、软组织挫伤。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3、6月30日晚间,四川省泌尿外科医院经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急诊护士被殴致伤事件的声明。声明称:

4、2019年6月29日晚23点06分,四川省泌尿外科医院急诊科护士杨某在工作期间,遭到患者的殴打。目前已将该护理人员通过120转至其他综合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事件仍在积极处理中。

5、医院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尊重司法程序,强烈谴责一切暴力伤医及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坚定不移地捍卫医护人员的尊严。

6、7月1日上午,记者在另一医院病房内见到了被打伤的护士小杨,其介绍了当晚的事发经过。

7、小杨介绍,6月29日晚11点过,自己正在值班,一名男性患者在其妻子和女儿的陪同下到医院就医,患者自诉及家属介绍的主要症状为,心慌出汗,腰部疼痛。

8、随后,小杨联系到了医生,并同时将患者及家属从急诊区域带往医生诊室。患者突然的挥拳行为则发生在此过程中。

9、小杨称,过程中自己曾询问对方病情,以便于为其做分诊,但他说‘你又不是医生,跟你说有什么用’。而因为患者及家属没能立刻见到医生,在等待医生的时候,患者也产生了不满情绪。家属问‘到底有没有医生’,我说已经通知了,马上就到。小杨说。而就在此时,站在自己前方的男性患者突然转身向自己头部挥拳。

10、医院走廊上方的监控画面显示,男性患者及其家属并排走在前面,小杨走在男性患者身后。过程中,一女性转身挥手与小杨说着什么,这时,前方男性患者则突然转身,向小杨头部挥拳。而后,男子被陪同女子拦住,一名保安也走向前去,而小杨则靠着墙壁掩面蹲坐了下来。

11、实际上,他还不是我们的患者,还没有挂号,缴费,诊疗也还没有开始,不知为什么突然就动手了。而且过程中,我们的护士态度都很好。医院副院长蔡先生介绍。伤人后,伤人者便离开了医院,我们当时也没有拦下他,主要还是考虑他确有病情,后面才报了警。

12、经过诊断,小杨左面部、颞部、眼部受伤,脑震荡、软组织挫伤。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小杨也表示,刚刚从业一年就遇到此类事,也给她的心理造成了不小影响。

13、伤人者家属昨天(6月30日)来过医院,表达了歉意,说要协商处理,但我们想还是等伤者好转了再说,而且也坚决会依法依规来处理此事,维护医护人员的利益(权益)。副院长蔡先生说。

14、小杨也称,有伤人者家属前来致歉表愿意协商处理,但动手者并未露面。

15、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

16、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7、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8、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19、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20、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21、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2、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23、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4、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25、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

26、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

27、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28、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29、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30、(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31、(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2、(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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